饶河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饶河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北边陲,乌苏里江中下游,与俄罗斯隔江相望,边境线长达128公里。地理坐标为北纬46°30′44″-47°34′26″,东经133°07′26″-134°20′16″。南部与完达山脉相环抱,北部与三江平原相依托,县域总面积6765平方公里。既有秀丽的山川,又有广袤的平原,多样的地貌,形成了“五山一水二草二分田”的格局。县辖4镇5乡,110个自然村,79个行政村,境内还有5个国营农场(饶河农场、红旗岭农场、胜利农场、八五九农场、红卫农场),11个森工林场(属迎春林业局:小佳河林场、宝马山林场、威山林场、西丰林场、芦源林场,属东方红林业局:石场林场、牙克林场、奇源林场、五林洞林场、大岱林场、永幸林场)。人口15万,有汉、满、回、壮、苗、朝鲜、蒙古、鄂伦春、赫哲等19个民族。本县境域,周秦以前为肃慎地,汉为挹娄地,北朝时属勿吉,随为粟末靺鞨之号室部,唐为渤海国所属之怀远府(今同江)及安远府(今俄属伊曼附近)所辖,辽为东京道之颇阿里部(今俄属之伯力),金为上京道之速频路,元为辽阳行省之水达达路。明属奴尔干都司,永乐十二年(1414年)设失儿兀赤卫(即实尔固宸卫(今马架子以北二公里),清初隶宁古塔将军,雍正五年(1727年)改归三姓副都统(今依兰),咸丰九年(1859年)设挠力河口卡伦,宣统元年(1909年)始建饶河县治于小佳气河(今小佳河镇河西岸),中华民国六年(1917年)迁挠力河口(今东安镇)民国十四年(1925年)迁团山子(今县城址)。